证明事项清理统计表 | ||||||||||||
单位:市卫健委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清理意见(取消或保留) | 取消或保留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 市 | 县 | 乡 | ||||||
1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保留 |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80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 | ||
2 | 独生子女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省卫生计生委 省计生协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服务措施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6号) 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未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 保留 | 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未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 150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 | √ | |||
3 | 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学证明 | 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23号) 使用B超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确困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需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 保留 | 使用B超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确困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需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规定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 √ | √ | √ | ||
5 |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 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 |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保留 | 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 | 6000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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